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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0日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海市党支部建设纲要》的精神,结合我校教职工党支部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条 教职工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思想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根本任务,紧密结合我校争创世界一流大学目标和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建设教职工党支部。
  2.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在分党委(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3.努力形成党支部书记尽职到位、党支部委员合理分工、党员教职工共同参与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新格局。

第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设置
  
1.教职工党支部原则上按基层行政单位设置。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均应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成立联合党支部。
  2.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数的多少,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增设一名副书记。
  3.党支部委员会每二至三年改选一次。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及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人选应及时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4.党支部应当从有利于党员开展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5.党支部应由批准其建立的党组织领导。如果关系变更,上级党组织应及时明确党支部的领导关系。

第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生产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党支部应健全并坚持党内生活制度,贴近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采取支部自查和分党委(党总支)督促检查的方式,保证党内生活制度落到实处。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党支部必须全力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必须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
7.党支部应认真开展 "凝聚力工程" 建设,形成"了解人、关心人、凝聚人"的机制,努力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
第四条 教职工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
  
1.党支部书记应选党性强、作风正、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学术水平(或较突出的技术专长),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应同时兼任所在行政单位的副职。党支部书记必须保证有一定量的时间从事党支部工作,并享有相应的岗位津贴及有关待遇。
  2.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同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健全党支部工作制度,支委会一班人团结协作、勤政实干,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4.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多做实事,讲究实效;多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第五条 参与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
  
1.党支部必须全力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对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2.必须切实保证党支部书记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这些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⑴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⑵ 本单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与实施计划的制定。
  ⑶ 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
  ⑷ 骨干教师和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和人才引进、人员流动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⑸ 教职工的职称晋升、课题申报、出国进修、评选先进、奖金发放和住房分配等涉及教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⑹ 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严格和完善党内生活制度
  
1."三会一课"制度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形式,也是党的优良传统。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
  2.组织生活制度是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增强组织观念和党性的重要保证。党员组织生活必须坚持政治性、思想性、严肃性、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同时要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保证每月至少1次。
  3.联系群众制度是党支部建设和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基础。党员必须密切联系本单位群众,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党员汇报制度是党员自我监督和组织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党员一般每半年应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作一次汇报。
5.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保证和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党支部每半年对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七条 党员教育和管理
  
1.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武装党员的头脑,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不断增强党员的政治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坚持不懈地对党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纲领、党的宗旨和党风党纪教育,增强立党为公、廉洁自律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直气壮地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党支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教职工党员,在本职岗位上争当敬业创业的先锋,争当关心群众的模范,争做教学、科研与管理的骨干,为学校工作上水平作贡献。
  3.党支部应定期了解、分析、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深入了解、掌握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促进党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4.党支部要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凡涉及本单位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先在党内通报、听取党员意见,并向党员提出贯彻有关决议的要求,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5.根据有关规定,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党员管理的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流动党员、出入(境)党员党籍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等工作。
6.督促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下达的任务,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根据党员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对党员进行监督、审查和鉴定,特别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第八条 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党支部要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的指导性意见,正确处理好发展党员工作中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做好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定期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入党动机教育。
  3.加大培养力度,按照"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的要求,积极慎重地吸收优秀青年,特别是有高职称、高学历的骨干青年加入党组织,以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4.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把握发展党员工作中考察、培训、政审、审批和转正等环节,积极探索建立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
5.重视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必须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要求、有措施、有检查。

第九条 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党支部负责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经常了解、及时准确掌握党员、教职工、学生的思想动态,特别是要深入了解、掌握一些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热点问题,认真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2.要重视做好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工作。
  3.认真开展"凝聚力工程"建设。要从了解人、关心人入手,创造性地建立党支部凝聚党员、凝聚群众的工作机制,努力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党员应时时处处注意以身作则,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影响、团结、带领教职工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4.要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积极性。

第十条 切实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1.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要把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认真按有关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2.分党委(党总支)应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工作会议,及时传达、通报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和学校的重要事项,坚持重大事情先让党支部知道、先让基层党支部讨论的原则,以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工作得以贯彻落实。
  3.校党委领导、分党委委员(总支委员)应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培养典型、及时推广成功经验;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定期检查、定期考核。
4.建立党支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确定党支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并注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努力体现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合理性;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党支部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附则
  
1.我校校产、企业系统党支部工作可参照执行。
2.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条例若与中共中央、上海市委今后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则以中央和市委的规定为准。
3.本条例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